关于聚力

当前位置:首页 > 加入聚力

汕头市聚力慈善会
捐赠办法
(2014年7月1日聚力助学筹委会确认)

 
一、本办法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根据《汕头市聚力助学筹委会章程》第九条制定,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
1.在聚力助学成员中动员,宣传的口号是“每人每月拿出壹佰元钱,帮助贫困学生过难关”;不向成员以外,但也乐意接受成员以外自愿捐赠的善款。
2.实际操作上不封顶、下不设底;可灵活地采用一次捐1个月100元、1年1200元、3年3600元、5年6000元、10年12000元等方式接受捐款。
3.所有捐款不分内外、不论数额多少,均在聚力助学“关心下一代工作”专题网站“助学基金·捐赠芳名”栏目公布;一次性捐款200元以上的捐赠人还可以要求由聚力助学开出正式收款票据(暂没有发票)。
4.不论内外,一次性个人捐款1000元人民币以上,团体捐款1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在付款时既要求取得正式票据又要求获得聚力助学加印的本机构《突出贡献证书》,作为个人和团体行善记录的依据。
二、聚力助学人员捐赠办法
(一)通则
1.全年动员吸收社会爱心人士加入为成员。
2.全年接受会员捐款;但每年6-7月为主要接受捐款的时间。
3.一次性捐款200元的可以要求取得聚力助学开具的正式票据,一次性个人捐款1000元人民币以上,团体捐款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要求获得聚力助学加印的本助学《突出贡献证书》者,应在交款时向收款人提出。
4.芳名录电子版相符以后,把芳名录挂上聚力助学“关心下一代工作”专题网站“助学基金·捐赠芳名”栏目公布。
三、聚力助学外团体或个人捐赠办法
1.聚力助学外团体或个人有意向本助学捐款者,请与聚力助学成员或秘书处联系。
2.由成员陪同到聚力助学秘书处交纳捐款,也可以委托成员代为交纳或直接电汇到官方账户(账户待定)。
3.聚力助学收取捐款以后,开出收款票据。对于一次性捐款1000元人民币以上个人或捐款1万元人民币以上团体,如有要求获得聚力助学加印的本助学《突出贡献证书》,可予以登记。
4.聚力助学秘书处及时将捐赠情况通报理事会,由理事会开展后续工作。